江西省东湖区卫生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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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湖区卫生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并实施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标准。
(四)统筹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负责卫生统计工作。
(五)拟订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对各街办(管理处)在公共卫生管理方面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卫生局、区委、区政府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区实施意见,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权限对区管医疗机构设置进行执业资格审核,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医疗质量和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调解、上报和处理。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三)负责我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注册登记及有关证照的发放管理。
(十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负责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东湖区卫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全区卫生工作计划,协助局领导掌握全区卫生工作情况和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研究制订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措施;综合协调各科室政务;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新闻宣传、信息、督办和局会议、会务及后勤服务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办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做好局机关和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受理有关违反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的控告和申诉;负责维护卫生系统安全稳定,做好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综合治理、信访、工、青、妇和计划生育、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协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和安排卫生事业经费;审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组织协调中央、省、市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负责全区卫生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和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工作。
(三)医政妇幼保健科
负责医政管理,对辖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国家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制定全区妇女、儿童保健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规划,依据设置和验收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设置与合理布局及业务行为的规范管理;负责农村卫生工作;审核、受理辖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移交处理或委托鉴定及鉴定程序审核、医疗事故的赔偿调解。
依法管理全区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医学科技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教学、卫生人员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拟订全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疫情监测,实施疫情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制定全区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传染病慢性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防疫、防病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医疗预防和社会预防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区疾病控制信息的报告管理;承担区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监督规划与计划;负责全区卫生法制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管理;负责受理各类卫生行政强制与卫生行政处罚的申诉以及各类卫生、执业许可证发放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组织全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承办卫生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负责组织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培训工作,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含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防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制定全区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承担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注册登记及有关证照的受理、发放管理;有关证照的变更、补证、注销。
(五)区爱卫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区各单位,有计划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卫生庭院、卫生先进单位、卫生达标单位的爱国卫生竞赛活动,并负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除四害工作,并有计划的开展除四害的科研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协调全区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指导街办(管理处)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卫生城区、卫生街道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区纪委(区监察局)的派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