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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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建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研究制定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县民政局管理的全县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拥挥优属、优待优恤和烈士褒场工作。督促并检查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的执行;承办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调整等级报批等事项;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导直协调全县军民共建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参与县征兵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负责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编内外退休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督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就学和工作安排;承担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伍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承办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参与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拟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县级低保资金年度用款列支计划;检查、监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组织开展与低保工作相关的社会救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建的意见和建设;指导乡(镇)和街道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推进全县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定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社区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县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介机构的审核报批、检查监督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和个体(人个)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负责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福利院儿童送养工作;承办送养的审核和国内跨市(县)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主管全县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对被收容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十四、主管全县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协调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资格认定;指导有关福利机构对三无对象和弃婴的收养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年度检查,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
十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县和乡(镇)、街道的建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边界纠纷。
十六、主管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十七、指导制定全县慈善救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研究制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监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十九、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