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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18 05:08:31
查字典公务员网

江西省龙南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和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

(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

(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我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总量减排考核。

(七)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县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及县城和主要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测性监测。

(十二)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有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龙南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县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

2、负责内外联系及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机关文秘、干部人事、档案、综治、信访、计生、信息、保卫、保密工作和综合性的会议组织工作;

4、参与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组织行政复议和环保执法检查;

5、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引用、宣传教育及人员岗位培训。

7、负责承办公众环境信访举报登记工作,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

8、协助做好全局干部选拔任免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工作;

10、负责全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股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监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3、按权限参与审核本县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

4、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检查验收,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测网;

5、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6、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

7、组织人员对污染纠纷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处理有关信访的答复及应诉工作;

8、制定全县性三废一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源治理规划、计划和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措施;

9、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三)污染防治保护股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县污染源档案;

4、负责县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及辐射工作;

7、承办上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

8、负责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9、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10、组织拟订全县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11、组织编制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12、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13、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

1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5、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

16、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7、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18、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9、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股

1、承担全县污染减排日常工作;

2、贯彻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起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有利于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制订排污权交易规则;

4、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工作;

5、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新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等量削减方案,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审核批准排污权交易方案,并监督实施;

6、组织编制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减排计划,审核企业减排计划并备案,定期评价进展情况;

7、确定与削减总量有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检查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

8、负责组织核算全县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和处理效率;

9、组织建立减排项目台帐,规范台帐格式,检查台帐内容,核查项目减排量。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县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负责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负责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负责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气、电炉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许可;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负责排污许可证及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负责本单位其他审批事项的转交与审批联络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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