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门源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查字典公务员网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我县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远景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准确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拨发救灾救济款物,接受、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负责县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妥善安排灾民、社会困难户生活。
(三)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审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定期定量救济和困难户临时救济。
(四)主管社会福利事业。制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
(五)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社会福利彩票的调运、销售,为社会福利事业募集资金。
(六)贯彻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抚恤、定补、优待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我县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负责县双拥领导小组、县政府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农牧区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专领导小组、县政府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婚姻习俗的改革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乡镇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协调处理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的命名审批、更名的申报、地名的发布,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
(十)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经费的使用;负责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申报、核实、兑现和拨发工作。
(十一)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县级的社团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的社团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评选民政全优乡镇工作,组织开展民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