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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介绍

2012-09-18 05:09:24
查字典公务员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介绍: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办法和烈士褒扬办法的施行,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考核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学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明究拟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优抚处、安置处):承担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退役士兵在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安置工作;监督实施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供站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优抚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承办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处: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进行监督;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救灾项目;拟订减灾规划。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办法;承办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压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省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核,承办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指导婚姻、儿重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教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知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内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体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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