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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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农牧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国家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责。
(三)承接国家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四)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农(牧)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厅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提出主要农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含胚胎、冻精)、农药、兽药、农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制订兽医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牧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授权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拟订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牧)战略。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先进技术,指导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许可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业、农牧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牧)滩涂与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
(十三)拟订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外援项目。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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