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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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促进新农村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生态移民住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本省实施标准,指导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的法规和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及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管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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