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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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省林业局的职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2000]76号),青海省林业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2、研究制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各级各类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封沙、育林(草)工作;组织、管理林业基地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种苗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组织、协调、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森林警察总队办公室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
7、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整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省级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8、组织指导全省退耕还林(草)工作;指导各类防护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10、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青海省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更名的批复》(青机编发[2002]12号),青海省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地方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根据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组织、协调、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三)省森林公安局(挂森林警察总队和森林防火办公室牌子)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2000]76号),省森林公安局(挂森林警察总队和森林防火办公室牌子)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和督促查处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承担森林防火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森林警察总队工作。
(四)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批复》(青机编发[2001]80号)和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青编委发[2002]116号),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4、组织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5、负责协调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五)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青编委发[2002]116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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