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及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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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及特殊规定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按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人数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时,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册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均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均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内容。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①已被录用者;②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报到者;③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④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⑤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头托人查阅名册须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后访客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单位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期限为1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1.国家公务员录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备案工作由国家人事部负责,录用备案程序:(1)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填写由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表》;(2)用人部门将录用表及关于报送录用表的说明报人事部备案;(3)人事部在接到用人部门报来的录用表后,经核实一般在15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在其录用表上加盖人事部录用章,并将全部结果通知用人部门;(4)用人部门接到盖有人事部专用章的录用表后,分别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一、二联,考生报到后,第三联报人事部留存。
地方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程序:(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2)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录用原则,对用人部门报来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和录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并为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由人事部门向用人部门发出通知;(3)用人部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由考生所在单位协助办理录用手续。
2.公务员录用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应当以予以照顾。
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规定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部门不同于其他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下列做法:(1)采取有限竞争。考试时,适当降低少数民族试卷的难度,减少题量,并适当控制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尽量使同一民族在同一岗位上竞争。(2)同一尺度,适当照顾。不分民族,一律使用同一水平试卷,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照顾。(3)设置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竞争者中择优录取。(4)对少数民族报考者规定一定的录取比例。
3.公务员录用退役军人的照顾政策
(1)原则上取消试用期,转业干部经考核合格后即成为正式国家公务员。
(2)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奖的军转干部;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务项目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在边远、高原、海滨等特别艰苦的地方工作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这些人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公开招考,在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军转干部具有第二种情况的,给予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