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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建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04:09:10
查字典公务员网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建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措施、办法,提出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执行上级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旗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热力、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拟订全旗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和规划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鄂伦春自治旗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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