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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教育局职能介绍

2012-08-30 03:08:58
查字典公务员网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教师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指导中等、初等学校的标准化学校建设;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出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的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其他成人教育。

(六)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全市的教育援助资金和教育贷款;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及教育经费的统计和分析。

(八)统筹管理民办教育工作,负责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面向本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九)指导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安全教育等工作;组织编写乡土教材;指导教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和实验教学等工作;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管理全市教育学会和教育社团。

(十)指导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并指导教育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全市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院校、中专学校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指导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中师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

(十三)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市属高等院校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督查、信息管理;牵头起草机关规范性文件及审查备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并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毕业生报到、就业指导等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和科级环节干部任命工作;负责对提名的高中校长和完全中学校长进行考察。

(三)教师教育科

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中小学校长培训;指导并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协调管理外籍教师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教育基建计划的实施,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

(五)基础教育科

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基础教育管理和扫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基本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学业水平考试;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范基础教育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六)成人职业教育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并严格依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教师培训工作;指导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工作。

(七)民族教育科

负责拟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并协调民族教育的有关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民族中小学教育改革;参与民族中小学师资管理和培训工作。

(八)督导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评估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发布督导报告;承担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九)幼儿特殊教育科

制定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拟订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协调全市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

(十)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指导性文件;组织管理各类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等活动;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一)教育工会

负责对直属单位的教代会、职代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指导、规范基层教育工会工作和教代会、职代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特别是女教职工的民主权益和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教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协调参与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教师培训、安置就业建议。

(十二)审计科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重大经济事项及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完成相关部门委托的法人经济责任审计及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违反经济纪律的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

(十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其他科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责。

(十四)信访办公室

负责系统内信访事项的接待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六)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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