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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12 01:07:27
查字典公务员网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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