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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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跨区县、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市和市内各区县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
生产。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推动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工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各区县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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