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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11 02:07:12
查字典公务员网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指导审核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全市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编审及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应用。

(八)组织和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定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定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四)监督管理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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