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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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挥全市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法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处境、入警和境外人员在淄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
(八)负责全市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 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我市公安机关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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