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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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
(三)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七)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和基本建设。
(九)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办理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政治处(纪检、监察室)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协助党组做好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院领导制定廉政制度、规定和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开展勤政廉政、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履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职能,协助党组搞好执法执纪检查,对院各项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审判权、执行权的滥用;负责对发回重审、改判、二审调解结案案件的督查工作和接收、登记、移交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办理院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评定工作;做好本院于警的考察、考核及职级调整工作;办理本院向人大提请任免的有关事项;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工作;负责本院有关法官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工作;办理本院的工资、福利工作;协助地方管理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本院录用于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法官协会会员小组的工作事务;完成上级法院下达和本院部署的于警培训任务;负责本院干警学历教育事项;协助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当好党组的参谋,完成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全院文秘、机要、保密、财务、印章、统计、档案、文印、院志编篡、司法技术鉴定、评估拍卖、法制宣传、新闻发布、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档案电子化和计算机局域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机关的其他日常管理;负责各类文件材料的收发工作、简报、信息、调研、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工作总结和其他综合工作;做好各种会议的筹备、记录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立案庭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除外),把好立案关,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按照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做好案件的首次开庭排期工作;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接待和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导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办理好各类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由审判人员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后交立案庭进行保全);办理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处理好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宣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依照《刑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严打方针,注重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帮教工作,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人民法庭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与刑事审判工作相关的事项。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诉法》等法律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不动产相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其他新类型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办理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对人民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职能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诉法》等法律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办理与合同等纠纷案件相关的其他事项;注重运用司法调节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诉法》等法律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借贷纠纷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注重运用司法调节手段,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行政审判庭
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法律帮助,有针对性地对有关乡镇进行依法行政业务辅导,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办理与行政审判工作相关的事项;在行政诉讼案源不足时,经院长指定可审理其他类型案件。
(九)人民法庭(分水、横村、江南)
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判辖区内的民商事、刑事自诉等案件;其中分水法庭还应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执行案件;各法庭应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好申诉、审判监督工作;每月对本院报结的审判、执行案件进行进行全面评查,并结合督导组的检查情况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实行通报;处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局(分一、二、三科)
负责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上级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物品的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助外地法院来本地执行工作;落实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在执案件的电子化工作,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和装备,规范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做好执行裁决、执行信访、执行统计、执行台账等工作;指导、协助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提出司法建议;办理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机关、审判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审判法庭的安全巡查,维护审判秩序和办公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好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值庭做到规范,押解看管人犯确保安全,负责警械、警具、武器装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及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加强车辆管理,做到调度有序、勤于保养、安全驾驶;协助立案庭法律文书的送达、财产保全和执行局的执行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