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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04:07:06
查字典公务员网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协助省环保厅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监督管理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对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级、市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国家环保总局、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保卫、安全、政务信息、财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县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编制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参与编制《中国21世纪议程〈江苏省行动纲要〉》滚动项目计划、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编报并审核环境统计报表;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的管理与发布。

承办国家、省补助我市环保系统的项目审核工作;编制全市排污收费财务报表、市环保补助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市级污染防治基金使用计划;承担全市排污费、市级各项环保基金、市环保系统各项经费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环境监理科)

组织草拟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研究;组织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范、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组织全市环境监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环境监理工作规划及有关制度;组织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并参与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际、县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来信来访;组织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环境监理部门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指导、监督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费的征收与解缴;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环境管理科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

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组织草拟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审批和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自然保护科

组织草拟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科技标准科(环境监测科)

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组织推行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准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科技信息工作。

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外事工作计划;管理城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负责与有关国家、地区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承办出访组团和国外来访组团的有关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技术引进和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监督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

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以及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有关行业、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跨市、县(区)和跨区域、流域以及敏感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三同时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排污收费项目的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监测。

(七)宣传教育科

负责管理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负责城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发布,协调环境新闻报道,管理环境宣传教育刊物的出版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社会化程度,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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