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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02:07:32
查字典公务员网

南通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水利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市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市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监测江河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区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对全市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城市防洪工作,对骨干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及引江调水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河道疏浚整治、节水灌溉、机电排灌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通市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史志年鉴、信访、档案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指导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及筹资等方面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监督;指导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水资源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水利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备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并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四)规划与建设处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模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施工、监理、勘测、设计、咨询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五)防汛防旱处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市防洪防台预案,对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实施水情调度;负责组织引江调水规划的实施、督查、考核工作。

(六)农村水利处(科技处)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机电排灌、乡镇供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市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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