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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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办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督办、基建、保密、行政接待、内务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检查督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委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经费的使用、管理及会计委派、审计审核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政策法规处
研究草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县(市)、区计划生育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指导意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城镇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检查、督促、指导、规范各县(市)、区一、二孩生育证及特殊情况照顾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及落实计划生育社会职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规划统计处
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指导各地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维护、开发、利用工作;建立计划生育服务质量评估体系;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进行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宣传教育处
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指导乡镇人口学校教育、党校人口理论教育、中学人口国情教育;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的学习研究,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专题节目;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发行工作,规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科学技术处
组织全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负责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申请注册的审核、评定和发证工作以及市、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申请注册的审核、初评及上报工作;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技术建设和服务质量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研究制定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等规定、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考核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立项上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及行政复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