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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2012-07-05 09:07:37
查字典公务员网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督办市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等工作。

政治部

负责本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政审、退休报批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负责邕宁、武鸣县委加强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市人民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订市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人事档案、人事信息采集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双文明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政治部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工作证件的制发及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立案庭

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纠正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协调和指定管辖争议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审限监督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排期开庭、诉讼证据调查、送达诉讼文书等流程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涉外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刑事审判工作和少年法庭工作;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办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办理就赔偿问题向本院提出的告诉、申诉案件;审查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负责与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下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的协调;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协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

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下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下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司法赔偿确权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工作局(执行庭)

统一领导、协调、部署、指挥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总体方案、目标和工作重点;统一调度、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室内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及执行法院有关部门之间的争议;协助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错误。

研究室

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工作;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负责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的解释、答复;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研究和修改;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

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条例、细则、规章制度;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协调指挥市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及警力调遣;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警籍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警卫、保卫工作,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本院审判庭开庭值庭任务,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强制执行活动;执行死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管理本院机关的枪支弹药。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本院后勤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装备和国有资产;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监察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调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受理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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