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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水利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03:07:35
查字典公务员网

广西自治区水利厅职能介绍: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负责组织国际界河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负责国家、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四)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水利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全厅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新闻发布、机关后勤服务指导等工作。

规划计划处

指导全区水利规划工作,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财务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区水利行业和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价格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制度、办法。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改革、出国(境)管理工作,指导厅属院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及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区水利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参与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和协调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和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设区的市、部门之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科学技术处(行政审批处)

草拟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科技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技术处理。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水土保持处

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拟订水土保持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有关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承担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安全监督处

依法对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水利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其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防汛抗旱信息办公室)

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指挥部授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洪抢险、防御台风、抗旱情报工作,拟定、监督执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区防汛调度指挥的现代化系统建设和运行。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水利厅及本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水利厅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协助厅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水利厅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水利厅研究、制订本系统、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完成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和厅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审计室

指导监督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对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法人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负责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带倾向性问题,组织在全行业进行审计调查;完成自治区水利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水利经济发展办公室

1、负责指导厅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协助厅人事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协助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厅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2、负责指导全区水利系统的行业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3、负责水利厅及所属各单位与境外相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和联系工作。

4、做好百企入桂有关水利水电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5、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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