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委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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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委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拟订统筹城乡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宜居重庆建设。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制定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七)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九)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市级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二)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拟订科技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制定地方城乡建设标准。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和引进人才工作;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城乡建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城乡建委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宣传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和本系统社团工作;承担本系统年鉴和修志工作。承担机关学习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宣传、报刊、文化、体育等工作。
统筹城乡建设处(外经外事处)
拟订统筹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承担区县(自治县)建设统计、目标考核等工作;监督市级城建维护资金投入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建项目的实施;承担外事和开展城乡建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法制处
统筹协调城乡建设法制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勘察设计处(重庆市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和设计优化工作;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组织编制标准设计并监督实施;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城市雕塑;承担宜居重庆建设的牵头工作。
发展计划处
承担城乡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承办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会同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权的运行监督;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建筑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监理、质量、施工安全、保险、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制定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
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承担市畅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处(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
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市重点工程的实施,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目标考核;会同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承担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住房建设处
拟订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指导全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拟订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制新农村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市级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组织评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处
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科技教育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科技发展战略、经济技术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科研项目及经费;指导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拟订地方城乡建设标准;拟订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建设岗位培训工作。
建筑节能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工作;承担建筑节能审查;承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拟订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承担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组织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