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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复习笔记之一罪与数罪

2016-11-30 02:11:41
查字典公务员网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极其特征?

想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出于持续过程重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

(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对于此特征的理解: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2)继续犯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想象竟和犯极其特征?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是:

  (1)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意图,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图。数个不同的罪过,既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过失,也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

  (2)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

  (4)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

  3.结果加重犯极其特征?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4.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5.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

  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6.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应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现阶段的中止吸收预备犯(存在例外);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对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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