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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0)

2014-08-11 01:08:58
查字典公务员网

案例:

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问题:(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2)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案例解答:

(1)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

(2)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案例:

被告人某甲,女,46岁,某公司勤杂人员。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1997年1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51800元。

问题:(1)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50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50000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51800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

案例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某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窃取空白支票,并加盖印鉴,填好支票,然后到银行兑现该支票和行为,虽然似乎符合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但因为甲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是通过盗窃获得的,所以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2)甲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谓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使用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的方法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甲将面值50元的支票改为 50000元的支票即改变了金融票证的面额,构成了变造金融票证罪。甲变造支票后,又将支票予以使用,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但由于甲的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与金融票证诈骗行为有牵连关系,故择重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3)甲的行为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支票。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本案中,某甲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人民币51800元,显然已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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