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

导航
  • 返回首页
  • 国家公务员
  • 地方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遴选考试
  • 政法干警
  • 大学生村官
  • 军转干
  • 教师考试
  • 招警
  • 选调生
  • 三支一扶
  • 农村信用社
  • 银行考试
  • 医学考试
  • 会计考试
  • 在职硕士
  • 医疗卫生招聘
  • 社区工作者
  • 考研
  • 公益性岗位
  • 国企招聘
  • 乡镇公务员
var WHITELIST_CUSTOM = [{ name: 'document', /** document 允许使用以下属性或方法*/ properties: ['getElementsByClassName'] }] MIP.watch('i', function (newVal) { var ele2 = MIP.sandbox.document.getElementsByClassName('zg_ksfllb'); var eles = MIP.sandbox.document.getElementsByClassName('zg_lxli'); for(var i=0;i< ele2.length;i++){ if(newVal==i){ ele2[i].style.display = "block"; }else{ ele2[i].style.display = "none"; } } for(var i=0;i< eles.length;i++){ if(newVal==i){ eles[i].classList.add("zg_act1"); }else{ eles[i].classList.remove("zg_act1"); } } })
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0)

2014-08-08 10:08:15
查字典公务员网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其中刑法占比例很大,查字典公务员考研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十: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三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务科长。表示愿为朋友尽力。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余认为这两个人挺够朋友,当晚请他们吃饭、喝酒,以兄弟相称。在喝酒时,方、田合谋频频向余若水敬酒,不久余若水不胜酒力醉倒,方、田二人又以关心朋友为名,把余若水扶回房间,让他躺在床上,然后借口给余水喝,将安眠药灌入余若水口中,余若水服药后呼呼大睡,方、田二人从余若水身上搜出提包的号牌,到寄存处找服务员取出了余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现金三万元。过了四、五个小时,余某慢慢醒来,一看不见了方、田二人,遂马上摸口袋找号牌,发现号牌不见了,到寄存处一问,提包已被人取走,余若水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方、田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问:方、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十解答:方、田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可以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使用其他方法也可以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本案中,方、田二人对余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是在余某宴请他们二人时,方、田用酒将余某灌醉,又假借结其水喝,将安眠药灌入其口,使余某昏睡,丧失了反抗的能力,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方、田利用了余某不能反抗的状态,从余某身上搜出提包号牌,到保管室取走余某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对方、田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最新资讯

 热门

 相关资讯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