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考点预测之双务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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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抗辩权可谓是政法干警民法每年必考的内容。在选择题中每年的题量是一到二题。甚至在2013年的案例分析中也出现过。可见其考试地位之重要。根据政法干警的考试规律,预计在2016年的民法试卷中,双务合同抗辩权很有可能再次以主观题的形式来出现。备考政法干警的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下这个考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转移应当同时进行。
(二)成立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三)行使及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由双务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1.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需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的一方履行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行使及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后履行的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只是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
第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三)行使及效力
不安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当事人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表格对比下三个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