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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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
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