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基础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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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㈠力量素质 ㈡速度素质 ㈢耐力素质 ㈣柔韧素质 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㈠组织管理能力 ㈡分析判断能力 ㈢表达能力 ㈣社交能力 ㈤防卫能力 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㈠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㈢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㈣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㈤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
㈠罪犯是人 ㈡罪犯是公民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㈣婚姻家庭权利
㈤政治权利
㈥宗教信仰自由权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㈠物质保障 ㈡制度保障 ㈢组织保障 ㈣司法保障 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