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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计委关于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的办事指南

2016-10-19 04:10:36
查字典公务员网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 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99MB);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 A 4 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 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五、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部门:海南省卫计委审批办;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5/56号窗口; 联系电话:65203025/65203039
一、申办主体:经过全国统考已取得护士资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法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五、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第三、第四、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七、第八条。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第五、第六条。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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