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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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荔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第139号令)、《关于印发 〈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和区的有关要求,我院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简介
荔湾区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为区法院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法院的基建、维修、房屋、膳食、对内接待、环境绿化、清洁卫生、办公用品、文件打印、装备、车辆、安全保卫、审判辅助服务等后勤保障管理和服务性工作。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解决。
二、招聘的职位和数量
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名。
三、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系统的规章制度;
2.负责审判辅助服务等后勤保障管理和服务性工作;
3.完成法院及机关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根据国家、省、市以及我区相关政策享受有关薪酬和待遇。
五、招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具有广州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含从化、增城市)的在职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5、截止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且目前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7、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8、具备亚伟速录专业技能。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发布公告
2010年4月30日起在广州荔湾网(网址:www.lw.gov.cn)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查询电话:020-81600755。
(二)报名
1.时间:2010年5月18-2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2.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政工办(龙溪大道273号九楼)。
3.注意事项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位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报名时须递交的资料:
①大一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两张;
②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职业资格证书、专业速录技能检定等级证书、工作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报考者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报考期间不能使用不同的身份证;
(4)报考人员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
(1)笔试时间为5月30日(星期日)上午9:30-11:00。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内容为胜任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专业方面的知识。
(3)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按40%折算计入总成绩。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才能进入面试。6月4日在广州荔湾网公布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查询电话:020-81600755。
2、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测评形式进行。
(1)面试时间安排在2010年6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均为10分钟,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60%折算计入总成绩。
(3)6月18日在广州荔湾网公布面试成绩以及由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比例折算后相加得到的考试总成绩,查询电话:020-81600755。
(四)体检
1、在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人员中,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4、体检费由应聘人员负担,若出现体检不合格,在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人员中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若考核不合格的,在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人员中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于6月24日在广州荔湾网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区法院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联系电话:020-81939593;荔湾区法院监察室负责监督,监督电话为020-81600799。
(七)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聘用人员。7月13日在广州荔湾网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同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二)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荔湾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国家、省、市以及荔湾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被聘用人员自行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