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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2003-09-28 10:09:28
查字典公务员网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

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

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五、离岗待退人员是否占编?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离岗待退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仍占用编制;2005年12月31日后再逐步解决。

六、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

七、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否不参加竞争上岗,直接申请离岗待退?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

八、推行人员聘用制后,从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是否按现行规定申报进人计划、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46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川人办发〔2002〕25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还未明晰、考试考核聘用新进人员办法出台实施前,省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按下列办法申请计划: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聘用其他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时,向省人事厅申报进人计划;聘用原在省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省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时,专题向省人事厅申报进人计划。市州、县属事业单位,由市州人事局确定。 对已明确人员结构,聘用新进人员实行人员结构控制或实行考试考核办法的,可将人员计划指标管理调整为政策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时,按政策审核新进人员手续。 全省推行聘用制期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暂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九、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如何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1、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在分配上仍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执行的,人员工资变动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2、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要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由单位处理好财政统发工资和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的关系。其中,对省属事业单位省人事厅不再审核其工资基金。

十、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1、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

2、若按第一款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

十一、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工人辞去公职,可否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

可以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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