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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员工比例为1.5%

2007-08-28 09:08:14
查字典公务员网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人大信息网(www.rd.gz.cn)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根据草案,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由人民政府给予供养;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当从所筹集的资金中安排20%以上的比例,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事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使用。

草案第十三条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康复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残疾人承担该费用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在就业方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广大市民就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合理使用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教育保障、提供就业保障和劳动技术培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属入户、为残疾人提供住房扶助和特别扶助等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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