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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还贷”还是“还债”公路收费关键何在

2015-06-15 10:06:51
查字典公务员网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还贷还是还债公路收费关键何在。

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

由现行政府还贷公路调整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一最新修正,确实称得上是一种重大调整。因为从政府财政预算尤其是地方财政预算的角度来看,政府债务实际上是一个比政府还贷更为严格、也更具约束性的概念。这正像有专家指出的,地方债发债额度有限,要接受纳入政府全口径预算,接受地方人大的审核。因此,新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将有利于对现行收费公路体制,形成更有效制约,遏制地方政府的修路冲动,控制地方的债务风险。

但在肯定的同时,对于这一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的价值,恐怕也不宜太过高估。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无论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还贷也好、发债也罢,事实上仍然都是一种借钱修路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收费公路的借钱修路,车主埋单偿还(还贷,或是还债)实质。

作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原本姓公的公路,在广大纳税人已承担巨额相关税负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投资、埋单责任?如在经历连续三次上调之后,目前我国成品油税负比例已增至45%,汽柴油消费税已从此前的1元/升和0.8元/升,分别提高至1.52元/升和1.2元/升。按2013年我国汽油消费1290亿升、柴油消费2000亿升计算,1年的汽柴油消费税总量将接近4400亿。而除了成品油消费税,2013年我国车辆购置税也多达2596亿元。这意味着,仅上述两项税收,每年就近7000亿(与车辆相关的全部税收,显然还远不止此),几乎两倍于2013年3652亿的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总收入。

这种背景下,对于新一轮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如果仅止于简单的模式调整,价值仍是十分有限的,甚至难免换汤不换药之虞,最关键的修正,还须紧盯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民生负担沉重这一痼疾,一方面,对政府之于公路的投资、埋单责任,进行更清晰明确的厘清界定。如高速公路的建设维护,公共财政究竟应承担什么责任、多大责任?哪些公路成本须由税收埋单,而不能再向消费者收费?对于现有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定价标准,也须进行更严格限制。如现行最高25或30年收费期限,应考虑进一步压缩;应将居民承受力、社会物流成本等因素作为制定收费公路定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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