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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商法

2017-03-21 02:03:28
查字典公务员网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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