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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不能重惩戒轻救济

2016-09-30 11:09:32
查字典公务员网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黑名单制度不能重惩戒轻救济。

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实施不久,未来可能还会被更多使用,所以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范

马上就要到十一黄金周了,有两条相关的新闻很值得关注:一是《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按照办法,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将对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单位或街道出具《告知函》,同时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二是近日一烟民在高速行驶的动车组上偷偷吸烟,导致动车组意外停车,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最新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乘客,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购买全国各车次动车组车票。

这两条新闻再结合此前国家旅游委公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今年2月开始施行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规定对不文明行为的管理都指向了同一个关键词限制。以黑名单的形式限制个别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限制其参团旅游。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这些规定限制的是什么?很明显限制的是公民的某种权利,比如出行权、消费权等等。那么公民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某个部门、某个组织以规定规章的形式进行限制呢?这个问题还值得商榷。

事实上,对于有关部门的这些规定,主流舆论是普遍赞成的。这种赞成倒不是说赞成限制公民权利,而是赞成惩治各种不文明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走出家门、走出国门,去看看外面精彩的世界。但由于教育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差异,并不是所有出门的人都能适应现代化和现代文明。而在一个现代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各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十分刺眼。可是由于不文明只存在于道德层面,而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不文明行为只能舆论谴责。面对大量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公众迫切希望有强制性的惩治手段,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来惩罚不文明行为就受到了舆论的普遍认可。

从这个角度讲,用黑名单来限制不文明者的部分权利,也是对当前中国国民素质客观现实的无奈之举,毕竟不如此,不足以让一些人认识到不文明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然而话又说回来,所有的事情都是要有度的。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惩罚应当与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尤其是惩罚要与人的认识能力相当,也就是其主观恶性。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记入黑名单是一种很严重的惩罚方式,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普及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网和数据共享,一个人因为行为不当而进入黑名单后,有可能导致多项合法权利不能正常行使。这种惩罚对一个生活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现代人来讲,其可怕程度不比限制人身自由差多少。

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惩罚,国家法律规定得很严格,有法院审理,有救济渠道,要走各种程序,可是对这种限制公民权利的黑名单制度,我们的救济渠道却很不规范。

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这个办法规定了救济渠道。办法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会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也就是说,规定给了当事人一个申诉的机会,但是这种申诉是旅游部门内部的申诉,其公正性和可信度是存疑的。

在现实中,我们也确实看到有人被录入黑名单而自己并不知道,更无处申诉,甚至黑名单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所以,关于黑名单的救济渠道至少应该保证两点:第一,要以公开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第二,要给当事人以公正、合法的申诉程序,比如公开听证等等。

信息时代,黑名单制度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惩治手段,所以很多政府部门喜欢用这种方式,但是因为它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尤其需要谨慎使用。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实施不久,未来可能还会被更多使用,所以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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