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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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市本级投资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土地收储融资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征用土地的相关方案;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的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六)法规监察处(信访工作处)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城区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用地监督管理和组织项目竣工用地验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
(七)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指导全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和租赁等工作;指导全市土地市场交易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的改革实施工作。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国土测绘工作。
(十)矿产资源和勘查管理处(矿产开发和环境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编制矿产资源年报;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承担资源储量评审、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调查复核和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管理,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统计及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并负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十一)党委办公室(人事和科技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