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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职能介绍

2012-07-02 03:07:18
查字典公务员网

吉林省统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统计规划及全省性统计调查计划,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领导全省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根据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省内各级统计机关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省情省力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科技、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预警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提供国家及外省的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完善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各市(州)统计信息自动化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建设。

(六)依法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负责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负责全省统计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

(八)领导省属各级调查队和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的中直调查机构和事业单位。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统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卫、保密、信访、外事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政务信息等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根据国家关于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统计工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级统计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并贯彻实施;负责全省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负责全省各项统计分类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依据职责分工,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经济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统一审查和管理;整理和提供全省及各市(州)、县(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指导全省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局统计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统计分析资料以及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的审核。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对市(州)统计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和认定。

(六)工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负责加工、整理、提供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对工业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开展工业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工业统计基础建设。

(七)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州)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核算,测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和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为地方政府节能降耗进行跟踪监测和提供服务;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能源以及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全省工业领域能源及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的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指导各地区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招商引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经和旅游等统计数据;研究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部分行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负责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劳动就业情况抽样调查;负责全省季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工资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科技统计处。

负责全省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科技活动及高科技产业统计数据;开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综合环境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农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包括林、牧、渔业等)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十三)财务处。

统一管理全省统计系统的财务经费;监督管理全省统计系统国有资产,指导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全省统计事业费预算、决算;制定全省统计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省以下统计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市(不含长春市)、州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县(市)统计局局长等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和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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