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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04:09:57
查字典公务员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及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政府奖励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财务、接待、文印、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制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调研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内设统筹就业科(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就业服务科、创业服务科,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五)市公务员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内设综合与职位管理科、录用交流科、考核奖励科(培训与监督科),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内设安置科、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科,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培训、技能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负责管理全市技工学校,组织教学研究,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审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科):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全市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核;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改革政策;负责全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全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管理、岗位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对外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科: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参与随军家属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贯彻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及其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死亡期间的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离退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科: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职工特殊贡献待遇的报批;认定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审批市本级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待遇;适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负责市直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全市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及待遇;负责审核全市职工因病退休及待遇。

(十五)失业保险科: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全市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调查、统计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认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审定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费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科: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市本级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重症慢性病认定工作。

(十七)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认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科: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科: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科: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协调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二十二)市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上级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签发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许可和证件发放,负责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进行资格认可;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友谊奖、省黄河友谊奖和市政府对海外人才奖励的组织推荐工作;承担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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