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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职能介绍

2012-08-06 03:08:02
查字典公务员网

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职能介绍: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保密、档案;负责目标管理、信访、日常接待等工作。

二、党办(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党总支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和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学教育和全市政法系统在职干部、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律师专、本科的助学工作。

三、政治处(挂警务处牌子)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和警务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依法治市办公室

负责全市的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治市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负责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律师管理科

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律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律师工作机构、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律师培训,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经验交流,监督、检查办案质量;承办律师惩戒工作。

六、公证管理科

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组织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的审核审报;指导全市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

七、基层工作科(挂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牌子)

管理和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执照的审核、申报、注册和发放;管理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接收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市148法律服务专线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援助办公室(挂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复议工作;负责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科

负责本局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监狱、劳教管理科

管理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检查《监狱法》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市监狱、劳教所的监管教育改造和生产;受市劳教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加减期的审批工作;负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访考察的指导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服务科(根据政府要求设置暂时未批)

负责办理行政审批、审核、面向社会的服务项目。

十二、行财装备审计科

管理本系统车辆、服务、通讯器材和市监狱、劳教所枪支弹药等装备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局直属单位财务检查指导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卫生、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新乡市公证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主要职责是根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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