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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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国家和省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落实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指导军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贯彻实施婚姻管理法规、政策、规章,负责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市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级界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的边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协调县区间及跨市的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鹤壁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信息、督查、宣传、档案、信访、法制、保卫、接待、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科室的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直属单位党委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以及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监督落实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民兵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鹤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鹤壁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下达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区的安置计划,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积极推进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承担鹤壁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并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安置管理政策,拟订全市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政策,负责全市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并对全市军休人员的住房进行管理,指导军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协调各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各项军休经费,并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县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城乡救助科(市城乡救助体系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等部门做好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分配、发布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监督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各县区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工作,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救助站工作,监督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全市行政区划布局,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管理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老龄工作科(老干部科)。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社会组织、法人、个人投资兴办冠市名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会同监察室,做好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