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7-04-06 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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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
镇发[2014]39号
为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央、省军转安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1、根据实绩因素最大化,人为因素最小化的原则,取消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的面试,所有团级军转干部均根据档案记载进行积分选岗安置。
2、改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安置为积分选岗安置。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按积分高低排序,依据安置计划和积分划定的分数线,分数线以上人员依次在机关单位选择接收单位;分数线以下人员依次在企事业单位选择接收单位。
3、军转干部的积分细则参见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制定的《镇江市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细则》。
4、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根据当年的军转安置任务,参考各部门(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职数和历年接收军转干部情况,按照编制、职数有空缺的部门优先安置,安置计划适当多于军转干部数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的原则,编制安置计划。安置计划包括:为正团级满三年军转干部提供安置职位;为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以及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提供安置单位。
5、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实施。
上述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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