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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亮点解析

2018-11-15 03:11:04
查字典公务员网

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亮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成为考试的重点热点,今天一起学习民法总则规定亮点。

小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留下遗产50万,此时,除了小张的父母和妻子和哥哥,小张的孩子仅9个月还未出生,该遗产由哪些人继承?

A.小张父、母

B.小张父、母、妻子

C.小张父、母、妻子、哥哥

D.小张父、母、妻子、未出生孩子

【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本题小张的父母、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小张的财产。故A选项错误。小张的哥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小张的哥哥不继承。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本题中,小张的孩子虽然是胎儿,涉及到遗产继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继承小张的遗产。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民法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法律规定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条款相对应。在考试里这一条新的规定,继承法和民法总则的内容总是结合考察,所以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要记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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