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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11-06 1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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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做好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工作。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做好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负责做好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工作。协助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协助政府做好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土地分等定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工作。

(七)负责做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转让等管理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本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协助做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协助做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本级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全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县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协助管理中央级、省级、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负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和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参与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五)负责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县本级土地利用基本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县外组织、个人来芦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县地图编制工作。

(十六)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芦溪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内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事编制、综治等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

组织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调研和制定工作,负责有关规划性文件的起草、修改、送审工作;负责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受理有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组织行政听证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大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岗位教育培训工作。

(三)耕保规划股

协助县政府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并组织立项审查和初验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负责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并指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动态监测、权属调查、变更调查等工作;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城区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承办重大或跨乡(镇)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行政审核审批股)

负责全县本级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转让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负责县本级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拟定县本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配合政府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土地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对土地市场实施动态监测监督;负责闲置土地处置。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股(环境储量股)

配合市局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组织县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协助管理省、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县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权属变更的审批登记;组织划定县级规划矿区,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的监督检查;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本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评审备案;协助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本级发证矿山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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