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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水务局职能介绍

2012-10-18 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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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水务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务管理职责有关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统一管理全市供水、排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工作、污水处理及回用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节约用水措施,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行业的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的意见;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费。

(七)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务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全市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布的水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市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及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工作;负责国务院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一)负责对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水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萍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主要河库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萍乡市水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接待、宣传、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综合治理、老干部和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局综合性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承担局印章的管理,归口局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组织水务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参与水务专业和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审核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负责水务项目前期工作的总调度,制定前期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落实;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成果市级审核,牵头组织有关成果的向上报审报批工作;负责提出中央、省和市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牵头投资计划上报和下达工作,负责水务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并指导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级水务部门预决算,负责局直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批复工作;组织水务规划中期评估及指导水务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研究拟订水务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水务价格、水务投融资建议,指导跨县区水务工程供水价格;协助水务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水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的拟订、申报工作;组织起草水务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立法中的协调、调研和论证工作;负责水务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务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政策研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的法制审查工作,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承办本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并对各县(区)水行政执法进行考核评比;组织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有关部门牵头的水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市管河道采砂规划,负责市管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四)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水质水量调查、评价和监测监督管理,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综合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公报,发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旬报;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水库治理与开发、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水库新建(改建、除险加固)开工审查、建设管理及工程验收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对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水利建设市场进行初审,对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库枢纽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管理的考核检查工作;指导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

(六)农村水利科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自来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灌区及灌排泵站工程发展规划,指导灌区、灌排泵站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试验、农村节约用水、农村水环境治理及水利风景区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七)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批准(核准)立项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并提出批复意见,并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宣传、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管理、指导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八)供水排水科

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计划;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工程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查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城区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监管城市饮用水安全;负责对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提出调整建议和方案;负责对市、县(区)污水处理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

(九)人事编制科

组织拟订全市水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指导局直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局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水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局直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水务干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十)防汛办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各类防御洪水和抗旱方案(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负责对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全市防洪、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应急救生队及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征集、调拨及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水利反恐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水旱灾情信息发布和全局信息发布;承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委抓好中心组学习;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纪委(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局直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招标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定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整纪的案件,以及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群众的检举、控告;负责组织对局直单位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经济效益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及对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建设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驻在部门党委、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安全监督科

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组织参与较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以上部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组织调查和处理违规事件;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拟定全市相关政策和行业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开工许可审查及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农村水电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指导水电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十四)会计核算室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财政核审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监管、年度财务决算等财务会计工作;配合核算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计划等涉及财务会计工作事项;对所承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稽核和监督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对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和本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事故分析;组织培训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协助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收集水利定额信息;协助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组织本市造价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十六)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

负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全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公告,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水土流失与生态环境状况普查和动态监测,承办综合防治情况及效益调查分析工作;承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法规的调研和拟定及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咨询、设计与管理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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