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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局职能介绍

2012-05-29 1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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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制定有关规章、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的保护、抢救、勘探、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省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申报、审核、审批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省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省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五)指导、规划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省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省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工作。

(八)指导全省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省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选定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及组织对成果的评审工作。

(九)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物合作与交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文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合理利用的相关经济政策,指导管理文博单位的文物产业开发和多种经营。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4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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