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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13 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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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执法监察。

(三)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和伤亡抚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和双拥创建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全县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城乡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五)承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县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县减灾规划,承担全县性减灾宣传,开展减灾、救灾培训工作;承办全县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七)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光荣)院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贯彻社区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审批发放农村离任两老补助。

(九)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县域内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三院建设;负责福利机构登记、评审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本县福彩公益金;指导全县社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福利企业生产,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规定;指导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县(市、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健全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

(十三)制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十五)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老龄和慈善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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