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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2012-10-15 0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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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排污许可、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县市开展生态文明和环保模范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指导我市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宜昌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法制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完善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务督察、保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归口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和新闻发言等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行风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本局的目标考核以及本局对县市区环保局的目标考核工作。

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拟订工作;审核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审核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印制行政处罚文书;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调处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参与查处跨区域、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负责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和督办,组织对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和考评;归口管理环境信访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区划、规划编制、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审核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利用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体制改革和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干部人事调配、任免、个人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对科室及二级单位的考核工作;负责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组织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出国、出境的审核。

负责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单位、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联系民主党派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方案;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负责审核全市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污染源总量核定和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确定;归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与签批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统计年鉴、宜昌年鉴环保内容的编写;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中的环保指标落实;负责对外提供环境保护相关数据。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实施各类市级环保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各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负责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医疗废物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权限内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六、污染防治科(科技与监测科)

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办法;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医疗废物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与签批工作;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负责三峡、清江等库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负责环境学会、产业学会日常工作和推动低碳经济的相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标准修订和执行的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建立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调查评估、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负责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市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编报环境状况公报;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对各三级站标准化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区域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

七、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对各类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建议。

八、辐射环境管理科

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响应与查处;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九、监察室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本系统党员干部职工执行党纪政纪和法纪的有关情况;协助党组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配合机关党委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教育;受理本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申述,调查处理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指导制定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并督促落实。协助开展执法效能监察、专项治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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