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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环保局职能介绍

2012-09-25 03: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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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开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定、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内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县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全县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服务。

(十六)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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