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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12 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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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地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国家、省、地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黔西县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计划和规划。

(二)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乡镇的重大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推行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负责落实县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拟定行政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对环保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组织环境保护培训;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省、地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黔西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各股、队、站的有关业务工作;承担督办检查、安全、信访、计生、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退(离)休干部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环保先进典范;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计划发展股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报批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全县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审核已及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申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企业,暂停审批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审核与报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库储备、项目申报等工作;负责管理环保专项经费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工作;承办国家、省、地、县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公告,公布有关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向县政府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三)环境监督股

拟定全县大气、土壤、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污染纠纷;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负责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环境保护举报、投诉和申请的行政和民事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核办理和上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的具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办理环境保护国家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具体工作;负责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考核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对辖区内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参与风景区规划、旅游区规划的审查;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矿区复垦、湿地环境保护、土地沙化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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