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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行政职能介绍

2012-07-12 0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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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行政职能介绍:

(一)承担调节全县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二)拟订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的协调和推进工作;推进机械和汽车制造业的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定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职责;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烟草工业;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承担电力(火电、水电)、石油、天然气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行业管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有关设计的编制、初审、报审报批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矿区规划,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煤矿的资格条件,协同相关部门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进行审查;负责组织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审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煤炭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实施,推进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报,组织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及上报验收,组织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四)对全县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引导;拟订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能源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能源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承担煤、电等重要物资的调运和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煤炭、电力生产调度;参与协调交通和铁路综合运输。

(五)提出全县工业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省、地财政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批准、备案、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全县工业和能源技术改造管理及资金安排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改造;参与工业和能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领域投资项目设备的创新、引进、招标工作。

(六)负责对全县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行使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项目核准备案、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行业管理职责;参与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证、管理及年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能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参与并指导协调工业、能源行业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按权限进行本系统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考核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人才培训工作,参与做好相关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委托代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贯彻执行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证照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或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能源行业领域协会、学会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县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内国家和省地县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拟订县级财政技术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进工业和能源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其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十)贯彻实施节约能源和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牵头或参与编制并实施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及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拟订省地县财政用于工业和能源节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建设;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牵头或参与拟订全县工业和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征收工业能源(除煤炭外)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

(十二)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工业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管理国家和省地县财政下拔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

(十三)负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值增值;指导和协调行业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管理,协调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和维稳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十四)对县内行业所属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参与指导相关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初选和推荐上市公司;协调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债转股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五)开展全县工业和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相关行业的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工业和能源(煤炭、煤层气、电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县内外合作经营;承担中央、省、地驻县相关企业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十六)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县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指导企业信息化发展和应用推进工作,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八)拟订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粮油产业化发展及流通、仓储、市场体系建设、加工设施建设等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承担粮食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职责;确保全县粮食供需平衡;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原则建议并做好协调工作;承担保障驻县部队军粮供应工作;拟订全县粮食流通有关规章制度并实施;负责粮食质量、生产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收购许可和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经营;负责全县粮食统计工作;提出全县储备粮规模建议;负责粮油储藏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各级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级储备粮管理和农村科学储粮工作;拟订粮食收购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粮食直补资金及各项专款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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